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边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边界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边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边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人工智能立法的定义?
当前,法律界和学术界对人工智能及其产业定义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如何定义人工智能?《条例草案》提出,人工智能是一种“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同时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将人工智能软硬件产品、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
同时,《条例(草案)》还要求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制定和完善统计分类目录,有序开展人工智能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工作。通过完善人工智能统计监测制度,准确掌握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情况,为促进产业发展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
目前,深圳人工智能基础研究方面相对薄弱,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创新上鲜有突破,大多数企业经营研发侧重于人工智能应用层面。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主要从致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四大方面进行了制度安排。其中,着眼关键核心环节,《草案》提出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创新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机制,建立覆盖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
针对人工智能产品“落地难”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缩短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进入市场的审批链条和周期,建立新技术按风险管理制度,支持先试先用。其中,针对目前需求突出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用做出专门性规定,“鼓励建立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快速审核机制与互认机制,探索建立适用于人工智能类医疗器械的快速注册审批机制。”
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核心驱动力,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人们对***问题的担忧。对此,《条例草案》还提出设立人工智能***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委员会职责,加强***委员会对人工智能***的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
开展人工智能立法,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法理学研究的重大使命与学术责任.基于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前提认识,学界亟需从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层面系统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工智能立法的主体,内容与特征.中国人工智能立法,权力属于国家。
人工智能下智能辅助教学发展探析?
智能***学习系统,其表现形式是能够为每个学生,配备一个[_a***_]教师。学生能够通过电子设备(如手机、计算机),与虚拟教师进行交流对话,咨询虚拟教师各学科的问题,并得到有效的学习***。
智能***学习系统,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 虚拟教师跨学科能力
与传统的教师专一某一学科不同,虚拟教师并没有学科边界划分。只要学习系统研发出某一学科的学习算法,该虚拟教师就能够获取该门学科的能力。
2 虚拟教师深度自学习
虚拟教师的“智能”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学生基本信息档案,该档案涵盖了从小学教育开始的学科成绩、综合能力、爱好特长等,虚拟教师得到学生的人物画像。二是虚拟教师对学生的自学习,每一次双方的沟通交流,虚拟教师都能够不断更新发展学生的画像。三是虚拟教师对学校课堂内容的自学习,虚拟教师并不是独立于学校教育存在的,而是作为学习教育***的一个补充,虚拟教师能够掌握课堂进展、作业部署、考试动态等信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边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边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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